桃園市石姓男子媒介前妻及多名女子賣淫,法庭上,他坦承犯行,希望從輕量刑,律師也提出「性產業降低性犯罪」說法辯護,但法官認為性產業如果可以降低性犯罪,我國應該已無性犯罪了,根本無法作為減刑理由,最後判處6個月刑期,併科罰金20萬元。判決書指出,石姓男子是桃園某旅館負責人(已歇業),曾因從事淫媒工作被判刑,執行後仍不悔改,去年4月起雇用邱姓前妻和韓姓、謝姓共6名女子重操舊業,化名「佳佳」、「安安」等花名,以一節20分鐘1000元低價攬客,每次抽取200元到400元不等佣金,其前妻有時還會降價到800元,不過2個月後就被警方查獲搗破。法庭上,石男的辯護律師稱性產業解決民眾生理需求、降低性犯罪,性產業降低性犯罪說法,並指性交易是交易者彼此間自願行為,國外許多立法例已將性交易合法化,但法院認為其說法不足作為量刑審酌依據,更無法作為減刑的理由。法院認為,如果性產業可以解決民眾生理需求、降低性犯罪,地下色情業猖獗,舉世各國包含我國應該已無性犯罪,但事實恰好相反,性犯罪仍在世界各國橫行,且犯罪黑數極高,不僅如此,性產業表面上是交易者彼此間自願行為,但實際上,不少經濟弱勢國家仍透過表面合法的藉口將婦幼輸出至已開發國家從事這類工作,人口的不正義移動,已違反人權。法院近一步指出,性交易的背後多有掮客、剝削者存在,禁止圖利容留、媒介性交易的立法國家,目的是提供婦幼保護的人道立法,而非僅止於社會善良風俗;石男5年內再犯,依法加重量刑,但法院考量其坦承犯行及個人健康狀況,予以得易科罰金,另依被逮當天已媒介11次性交易的比例?量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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